台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14日針對一起跨境電信詐欺案作出判決,涉案的五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這起案件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五名被告被控以詐欺手段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取財物,並藉由洗錢活動隱匿犯罪所得,五名電信詐欺集團成員重判超過8年,此外法院沒收了扣案現金新台幣1229萬2900元及犯罪所得。
根據判決書,被告胡蘿蔔(化名)、茄子(化名)、青椒(化名)、番茄(化名)及菠菜(化名)共五人,與不詳的共犯為牟取不法利益,組成了一個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詐欺集團選擇國外適宜地點架設跨境電信話務機房,利用機房內的電腦系統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的不特定人士,進行詐騙活動。詐欺過程分為多個步驟,一線電話手假冒電信公司客服人員聯繫受害者,聲稱其個資被冒用申辦電話。當受害者誤信後,二線和三線電話手分別假冒公安人員和檢察官,進一步以製作筆錄、凍結帳戶等藉口要求受害者匯款至指定的帳戶。
五名電信詐欺集團成員重判超過8年,
此外法院沒收了扣案現金新台幣1229萬餘元及犯罪所得
茄子被胡蘿蔔指派為國外機房的負責人,負責管理機房內的詐騙成員,統籌業績和薪資。青椒、番茄和菠菜擔任電話手,負責撥打電話進行詐騙活動。胡蘿蔔透過成員掌握詐騙業績、成員薪資及開銷,主持和指揮詐騙集團的運作。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詐欺集團透過跨境電信詐欺手段,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得款項。胡蘿蔔等人掌控詐騙集團,策劃並指揮多起詐欺行為。詐得款項後,再由集團成員以不詳的方式將款項轉移至台灣,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和隱匿犯罪所得的來源和去向。
案件審理過程中,證據包括成員的供述、扣案手機對話截圖、匯款單據及通關影像照片等。法院認定證據充分,並指出各被告的辯解無法推翻事實認定。例如,被告茄子辯稱其只是參與集團的成員,但根據證據顯示,他實際上在詐欺集團中扮演重要角色,負責管理機房及分配薪資。
法院指出,詐欺集團在取得犯罪所得後,藉由洗錢行為掩飾和隱匿財產來源,以逃避追訴。茄子、青椒等人將詐得款項轉移至其他成員的帳戶,再由成員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各成員薪資和開銷。
法院適用《刑法》第339條第4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對各被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法院認為,詐欺集團的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應予以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尊嚴。
這起跨境電信詐欺案的判決,顯示出法院對於組織犯罪的嚴厲打擊態度。法院強調,任何涉及詐欺、洗錢等犯罪行為的組織,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此次判決不僅對被告本身形成震懾作用,也對其他潛在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表明法律對於跨境犯罪的高壓態度,維護社會正義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