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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太輕? 幫詐騙集團洗錢 判刑三月罰金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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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近日針對一起涉及洗錢防制法的案件作出判決,黃狗(化名)因提供多個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協助進行詐欺和洗錢,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並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元。此判決強調了金融帳戶安全的重要性,並對涉及此類犯罪行為的人敲響警鐘。

案件中的被告黃狗,在民國112年4月至6月期間,將自己名下的多個金融帳戶及相關資料交給詐騙集團成員「LIN」使用,該集團隨後利用這些帳戶進行詐騙和洗錢活動。受害人包括楊兔、林獅、盧貓和張馬,他們分別在不同時間內被騙,將款項轉入黃狗的帳戶中,並很快被詐騙集團提領一空。

黃狗在高雄市某大型商場內,將其申辦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LINE BANK連線商業銀行帳戶及一卡通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成員「LIN」。此外,他還提供了申辦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給詐騙集團使用,允許該集團以其名義開立多個電子支付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黃狗(化名)提供的帳戶信息後,隨即利用這些帳戶進行詐騙活動。他們以各種詐術,讓受害人楊兔(化名)、林獅(化名)、盧貓(化名)和張馬(化名)陷入錯誤,並在多個時間點將款項轉入黃狗的帳戶。這些款項隨後被迅速提領一空,並通過多次轉帳隱匿資金去向,使得追查贓款流向變得困難。

高雄地方法院認定,黃狗的行為構成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個月,並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元。若罰金無法繳納,則以每日一千元的標準折算服勞役。此外,法院考量到黃狗在犯罪後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或賠償,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在量刑時予以重視。

黃狗的行為構成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個月,並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元

法院在判決中詳細分析了黃狗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根據判決書,黃狗將其申辦的多個金融帳戶,包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LINE BANK連線商業銀行帳戶及一卡通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成員,協助其進行詐欺和洗錢活動。這些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接收和提領被害人的款項,並通過多次轉帳隱匿資金去向,使得追查贓款流向變得困難。

法院認為,被告對於其行為的後果具有充分認識,並且其行為客觀上導致了犯罪集團成功隱匿贓款。因此,依據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339條第1項,黃狗的行為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法院進一步指出,黃狗的行為屬於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並從一重罪處罰,即幫助洗錢罪。

現今社會上存在不少貪圖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的人,這類行為助長了犯罪歪風

此次判決突顯了金融帳戶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對於利用金融帳戶進行非法活動的嚴厲處罰。法院強調,現今社會上存在不少貪圖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的人,這類行為不僅助長了犯罪歪風,還增加了司法機關追查犯罪的困難,對社會信任度造成嚴重影響。

法院提醒大眾,應提高警惕,不要輕易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以免成為犯罪集團的工具。同時,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金融帳戶的管理和監控,及時發現和防範可能的違法行為。

此次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對於涉及洗錢和詐欺案件的處理提供了一個範例,強調了法律對於此類犯罪的嚴厲打擊。希望透過這樣的判決,能夠警示社會大眾,提高對於金融帳戶安全的重視,並共同打擊洗錢和詐欺犯罪,維護社會的公正與安全。

此次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檢察官莊玲如提出以簡易判決處刑的聲請,並由檢察官顏郁山移送併辦。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經過詳細審理和綜合考量,最終做出了有期徒刑三個月的判決,並處以罰金一萬元,彰顯了法律對於幫助洗錢行為的嚴厲態度。此判決結果,期望能夠引起社會對於金融帳戶使用安全的重視,並有效遏制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洗錢防制法
第十四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
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幫助犯”定義: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此次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強調了洗錢和詐欺罪的嚴重性,並對社會大眾發出警示:不要輕易將自己的金融帳戶交給他人使用,以免成為犯罪的工具。此判決也希望能夠促使金融機構加強對於帳戶管理的重視,防止非法活動的發生,保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