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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發生火災,法院駁回損害賠償請求:未能證明被告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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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的一棟租賃房屋因電線短路引發火災,導致房屋損壞及一人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針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了房東麥卡倫(化名)對承租人格蘭傑(化名)的損害賠償請求,並裁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麥卡倫負擔。

事情的起因可以追溯到民國108年12月12日,麥卡倫將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的一棟房屋出租給格蘭傑,用於經營美容店。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為19,500元,租期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31日止。根據租賃契約第9條的規定,承租人需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房屋,並對房屋損壞負責。

然而,在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9分許,這棟房屋因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發火災,導致房屋嚴重損壞,並造成格蘭傑的胞弟布什米爾在火災中喪生。麥卡倫主張,格蘭傑在使用高功率電器設備時未注意安全,應對火災負責,並向法院請求賠償包括律師費、租金損失、房屋修繕費用等共計5,713,466元。

在法庭上,麥卡倫的訴訟代理人格蘭納赫律師強調,格蘭傑在承租房屋期間未能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多條延長線連接高功率電器,導致電線過載短路,引發火災。根據租賃契約第9條和第10條的規定,格蘭傑應對火災負責,並賠償所有損失。

在承租房屋期間未能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多條延長線連接高功率電器,導致電線過載短路,引發火災。

格蘭傑的辯護律師高地和艾雷則堅決否認這些指控。他們強調,火災的發生是由於房屋電線老舊,並不是格蘭傑的過失。根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的火災調查鑑定報告,起火原因是由於電氣因素引起,這些因素包括電線老舊、接觸不良等,並非因格蘭傑使用電器不當所致。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詳細審查了火災現場的調查報告和雙方提供的證據。根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的火災鑑定報告,起火點位於房屋一樓工作室的美容床附近,可能由於電氣因素引起。法院認為,現場證據無法確定火災是由延長線過載或格蘭傑使用電器不當所致。

證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科員威士忌在證詞中指出,現場無法確定起火的具體電器,僅能推測火災原因可能為電線老舊或接觸不良等電氣因素。格蘭傑也在法庭上表示,火災發生時,她並未使用美容設備,當時正在二樓休息,與起火無關。

現場無法確定起火的具體電器,僅能推測火災原因可能為電線老舊或接觸不良等電氣因素。

法院最終認定,麥卡倫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格蘭傑在火災發生時有重大過失。根據《民法》第434條的規定,承租人僅對重大過失負責。租賃契約第9條和第10條中所述的責任條款,並未明確規定承租人因輕過失而引發火災需負賠償責任。因此,法院裁定麥卡倫的損害賠償請求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這起案件的判決強調了在損害賠償案件中,證據的充分性和舉證責任的重要性。法院的裁定也反映了法律對於租賃契約中承租人責任的具體解釋,對於未來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此外,這起案件也提醒房東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應仔細審查契約條款,明確責任範圍,避免未來發生類似糾紛時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