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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遵守交通號誌 撞無照駕駛重傷 法院:仍須賠償逾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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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車禍損害賠償案終於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塵埃落定。法院判決被告小夫須賠償原告胖虎共計1,113,932元,並需支付自民國108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揭示了多起驚人內幕,使社會大眾對於交通安全和法律責任有了更深入的反思。

這起案件源自民國106年9月7日的一起交通事故。當天下午3時1分,胖虎(化名)騎乘機車沿桃園市○○區○○路行駛,行至民權路4段與領航南路1段交叉路口時,與被告小夫(化名)的機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胖虎被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結果顯示其第二節腰椎壓迫性骨折、第三節腰椎爆裂性骨折等嚴重傷害。

胖虎在法庭上主張,事故發生時小夫未能遵守交通號誌,於黃燈轉紅燈期間進入路口,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原告的律師指出,被告的疏忽行為直接導致了原告的嚴重傷害,應依法賠償胖虎的醫療費用、看護費、營養品費用、喪失薪資及勞動力減損損失等合計2,629,350元。

小夫的辯護律師則辯稱,胖虎在事故發生時無照駕駛,並且其請求的賠償金額過高,且原告自身也有過失。被告方認為,胖虎應對其自身行為負部分責任,並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經過詳細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小夫確實在黃燈期間進入路口,未能充分注意路況,構成過失。而胖虎雖無照駕駛,但在交通號誌轉為綠燈後起步,其行為無不當之處,因此不能被認定有過失。法院判定小夫需賠償胖虎1,113,932元,並支付利息。

法院認為被告小夫確實在黃燈期間進入路口,未能充分注意路況,構成過失。而胖虎雖無照駕駛,但在交通號誌轉為綠燈後起步,其行為無不當之處,因此不能被認定有過失。

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法院詳述了每項損害的具體金額,包括醫療費用66,582元、醫療器材10,000元、看護費136,000元、營養品費用1,738元、喪失薪資128,102元、勞動力減損734,484元及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1,113,932元。

本案的判決主要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和第195條第1項的規定。這些條文明確指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亦應負賠償責任。此外,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原告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並獲得部分賠償金,這部分金額從最終賠償金額中扣除。

這起案件的判決,不僅讓胖虎獲得應有的賠償,也揭示了交通事故中各方應盡的責任。法院的判決強調了在交通行駛中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同時也警示駕駛者,在面對可能的法律責任時,應對自己的行為負全責。

這起震撼社會的車禍損害賠償案,讓人們再次認識到交通安全和法律責任的重要性。胖虎的堅持與勇敢,為廣大市民樹立了維護自身權益的榜樣。而法院的公正判決,也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參考。希望更多的駕駛者能夠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營造更加和諧的社會環境。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還有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因此,胖虎從特別補償基金獲得的補償金額262,974元,已從最終賠償金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