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Shares
花蓮地方法院近日做出判決,裁定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必須支付兩名前員工丁○○和乙○○共計新台幣26萬元的積欠薪資,並從97年1月30日起按年息5%支付利息。
根據判決書,丁○○和乙○○於94年10月28日至96年10月25日期間分別擔任龍德駕訓班的班主任、汽構講師和法規講師,並未按時收到應得薪資。兩人聲稱在此期間,月薪分別為3萬5千元和2萬5千元。然而,龍德駕訓班在此期間僅支付了回饋金100萬元,並聲稱這筆錢已包括丁○○和乙○○的薪資。
法院裁定
法院判決指出,龍德駕訓班支付的回饋金並非薪資,且駕訓班在協議書中明確表示這筆錢是為了感謝兩人在駕訓班籌備期間的協助。法院認定丁○○和乙○○有權獲得擔任班主任、汽構講師和法規講師的應有薪資。
反訴無效
此外,龍德駕訓班提出反訴,要求丁○○和乙○○賠償提前離職及侵占學員規費的損失,但法院駁回了這一訴求,認為丁○○和乙○○提前離職是因為未收到薪資,而學員規費的扣除則是用來抵扣未付的薪資。
這起案件為僱員薪資保障問題敲響警鐘,強調了雇主必須依法按時發放薪資的重要性。希望未來能有更多企業重視員工權益,避免類似糾紛再度發生。
發佈留言